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辉瑾,郑兴华, 定兴心明医院有限公司 ,宁波康达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定兴心明医院有限公司、张辉瑾、郑兴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达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兴心明医院有限公司、张辉瑾、郑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