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利军,戚年友,第三人-潘红军, 武汉鑫德惠办公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金峰融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利军、戚年友、潘红军、天津金峰融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鑫德惠办公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利军、被告戚年友、第三人潘红军、第三人天津金峰融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