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春军,刘长金,刘秋梅, 公主岭市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吉07执复15号,(2020)吉0702执异19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长金、刘秋梅:本院受理的复议申请人公主岭市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春军,被执行人刘长金、刘秋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7执复1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公主岭市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执异197号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
刊登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