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金梅,方建华,方丽影,魏尚伟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0)公民一初字第479号,(2010)公法法执字第68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建华、方丽影、魏尚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金梅申请执行方建华、方丽影、魏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未自动履行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0)公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吉林省名世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方丽影名下的坐落在公主岭市岭西街新发委就业局南楼三单元七楼西门76平方米的房屋,2012年10月12日买受人于得水以1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公法法执字第685号执行裁定书及腾迁公告:一、公主岭市岭西街新发委就业局南楼三单元七楼西门76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于得水所有。二、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逾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