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彦,卢晓华,赵明栋,郑陈昆,第三人-,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卓慧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5民初5651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15民初5651号卢晓华、赵明栋、郑陈昆、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卓慧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彦、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卢晓华、赵明栋、郑陈昆,第三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樊彦向原告清偿1336753.96元以及按1336753.9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判令被告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卢晓华、赵明栋、郑陈昆对樊彦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樊彦名下位于长寿区文苑中路1号3幢1-6、长寿区凤城街道文苑中路1号2幢附15号共计二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若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4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