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樊彦,卢晓华,赵明栋,郑陈昆,第三人-,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卓慧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渝0115民初5651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15民初5651号卢晓华、赵明栋、郑陈昆、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卓慧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彦、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卢晓华、赵明栋、郑陈昆,第三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樊彦向原告清偿1336753.96元以及按1336753.9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判令被告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卢晓华、赵明栋、郑陈昆对樊彦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樊彦名下位于长寿区文苑中路1号3幢1-6、长寿区凤城街道文苑中路1号2幢附15号共计二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若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4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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