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大辉,邹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5273号 |
案由 |
身体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平:本院受理原告梁大辉诉你(2021)鄂0111民初5273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8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赔偿金16000元。(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刊登日期 |
202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