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桂华,张斌斌,李洪伟, 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济宁裕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寿光市联昊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桂华、寿光市联昊物流有限公司、张斌斌、济宁裕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洪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被告田桂华支付原告代还款183,278.95元;2、被告田桂华支付原告以183,27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的垫付费用;3、被告田桂华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5万元;4、被告寿光市联昊物流有限公司、张斌斌、济宁裕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李洪伟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