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万红,吴平,刘利华,潘建新,冉继文,彭飞,黄强,李东,李兰,李佩芹,李平,李琴,李仁芳,李仁利,李绍勇,李书芹,李伟,李霞,李洋,李勇,李忠渝,廖艳君,刘成会,刘川,刘富红,刘焕方,刘继泽,刘家奇,刘浪,刘宁,罗全才,毛建红,毛建萍,明鹏,明廷超,牟代伦,倪江秀,聂成昆,聂仁霞,聂小军,欧渝,任利民,舒世强,宋娟,苏琳,苏映兴,孙智鹏,王峻松,王燕萍,王义发,王艺成,王毅,王银兰,王莹莹,王勇,王俞林,忠清,夏捷,肖英,肖瑛,谢朝书,谢世洪,谢思思,谢义勇,谢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强、李东、李兰、李佩芹、李平、李琴、李琴、李仁芳、李仁利、李绍勇、李书芹、李伟、李霞、李洋、李勇、李勇、李忠渝、廖艳君、刘成会、刘川、刘富红、刘焕方、刘继泽、刘家奇、刘浪、刘宁、罗全才、毛建红、毛建萍、明鹏、明廷超、牟代伦、倪江秀、聂成昆、聂仁霞、聂小军、欧渝、任利民、舒世强、宋娟、苏琳、苏琳、苏映兴、孙智鹏、王峻松、王燕萍、王义发、王艺成、王毅、王毅、王银兰、王莹莹、王勇、王勇、王俞林、王忠清、夏捷、肖英、肖瑛、谢朝书、谢世洪、谢世洪、谢思思、谢义勇、谢玉嫦、谢玉嫦、熊薇薇、徐龙、徐爽、徐显万、徐学槐、徐长春、许勇、薛江华、严秀英、蔡长鹏、曾文浩、陈义平、薛丹蓉、杨皓、杨令、杨云、杨忠金、杨作卫、姚鹏、叶龙、易强、尹小兵、于洪伟、余君、唐浩、张世钢、施卫、姚曾见、汤海阳、刘贵美、张宏、石开芬、张顺松、吕才金、张鑫、张鑫、李忠义、袁健、袁健、黄玲丽、黄玲丽、赵洲、廖影、张丽萍、文虎、晏小满、唐春平、张新林、张新林、殷雪谣、杨希永、张晖、郑娟、秦建勇、罗建平、刘波、朱成平、王远东、徐剑雯、戴路、张静波、张凌、刘云安、王复龙、吴孟孟、易莉平、张翼、周兵、喻江平、阳洪双、杨作达、袁云川、张卫冬、冉彬、张旭、陈章、叶文建、张兴平、甯伟、李明、王燕鸿、张天梅、杨冬、杨洲、张禹、粟东、周波、谢国江、符林、张斌雪、张凤江、张容、刘婷、杨科、姚明宏、郑红燕、张小华、周晓玲、李军、杨羽、李万红、吴平、刘利华、潘建新、冉继文、彭飞: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百七十二案,案号为(2021)渝0103民初22962、22964、22967、22968、22970、22973、22974、22975、22976、22978、22979、22981、22982、22983、22987、22986、26183、26194、23001、23003、23004、23006、23008、23012、23015、23016、23088、23105、23106、23108、23110、23112、23114、23117、23119、23122、23075、23123、23131、23132、25038、23133、23135、23136、23163、23170、23171、23173、26248、23174、23175、23177、25142、23178、23179、23184、23203、24996、22945、22948、26171、22951、22955、22961、25032、22966、22972、23002、23005、23014、23020、23030、23055、23058、23068、23071、23072、23073、23208、23209、23210、23211、23212、23235、23234、23213、23214、23215、23216、23217、23227、23228、23229、23230、23231、23232、25116、25135、25137、25145、25149、25151、25154、25160、25158、25081、25163、25169、25077、25000、25008、25013、25016、25020、25024、25027、25034、25049、25084、25117、25144、25155、25166、25173、25181、25188、25192、25195、25199、25202、25207、25211、25215、25220、26169、26170、26172、26174、26175、26176、26177、26178、26204、26205、26207、26208、26209、26211、26212、26213、26214、26215、26216、26217、26218、26219、26220、26221、26222、26223、26224、26225、26226、26251、26252、26255、26260、26271、26272、24972、24974、2626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开庭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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