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秋荣,王河东,孙长江,张学斌, 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吉2401民初11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秋荣、孙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秋荣、王河东、孙长江、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张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2401民初1147号案件开庭传票、答辩状、起诉状副本[内容:1.判令张秋荣、王河东、孙长江、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2.判令张秋荣、王河东、孙长江、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3.判令张秋荣、王河东、孙长江、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4.判令张秋荣、王河东、孙长江、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5.判令原告对张秋荣、王河东、孙长江、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6.判令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张秋荣、王河东为上述借款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7. 判令张学斌对上述1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60万元借款分别为:2013年4月2日的100万元借款、2013年7月9日的30万元借款、2013年10月10日的30万元借款);8.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由张秋荣、王河东、孙长江、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张学斌承担]、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1年9月8日9时30分在青岛监狱开庭审理,届时你方如未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