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海军,张廷波,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致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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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廷波:本院受理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滕州市致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孙海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