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静, 乐清市城东双欣食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沪0115民初4953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乐清市城东双欣食品商行:本院受理黄静诉乐清市城东双欣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49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川沙人民法庭(华夏东路145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清市城东双欣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静货款人民币940元;二、被告乐清市城东双欣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静人民币9,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