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涂新安,潘勇刚,潘成刚,胡伟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鄂0902民初4905号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潘勇刚、潘成刚:本院受理原告涂新安与被告潘勇刚、潘成刚、胡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902民初4905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责任承担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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