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年合,徐华艳,赵庭杰, 钟祥市剑兴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祥市剑兴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年合与被告钟祥市剑兴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徐华艳、赵庭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39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周末双休日顺延)下午三点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