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维维,龚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21民初15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维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821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何维维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