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董玉玲,宋晶,周丽, 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武汉前海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信泰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光达石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鄂0112民初4456号
案由
典当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前海贸易有限公司、董玉玲、宋晶、周丽、武汉信泰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原告湖北光达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前海贸易有限公司、董玉玲、宋晶、周丽、武汉信泰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12民初44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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