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艳君,张美红,石光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美红、石光耀:本院受理的原告田艳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1.石光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田艳君借款本金172600元,并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张美红对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借款本金165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