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何桂平,杨坤,李婷婷,张雷,张代贵,张艳丽, 宜城市桂缘酒店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宜城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 ,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691执异4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宜城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宜城市桂缘酒店有限公司、张代贵、何桂平、张雷、李婷婷、杨坤、张艳丽: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宜城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宜城市天缘置业有限公司、宜城市桂缘酒店有限公司、张代贵、何桂平、张雷、李婷婷、杨坤、张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4月5日作出(2021)鄂0691执异48号执行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鄂0691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