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海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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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