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鑫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83民初85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鑫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8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2856.56元,并从2016年7月2日起,以42856.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