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莉,陈超,彭旭,高婉君,徐兵, 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旭:本院受理金莉、陈超诉彭旭、高婉君、徐兵、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彭旭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