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东榕,李泽应,寇丹丹,李静,尚剑国,陈玉萍, 湖北双源电器有限公司 ,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47号,(2021)鄂0102执恢510号之一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双源电器有限公司、李泽应、寇丹丹、李东榕、李静、尚剑国、陈玉萍:本院执行的武汉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双源电器有限公司、李泽应、寇丹丹、李东榕、李静、尚剑国、陈玉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李东榕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沿江大道特168-5号共6套房屋;李泽应、寇丹丹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胜利一路8-2号房屋及室内物品;李静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胜利一路8-5号共3套房屋;尚剑国、陈玉萍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胜利一路8-5号房屋及室内物品。经湖北新信诚房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分别为:316万元(评估报告编号:A20210048);169.9191万元(评估报告编号:信诚评报字【2021】第0092号);465.85万元(评估报告编号:A20210049-51);142.2464万元(评估报告编号:信诚评报字【2021】第0084号)。本院作出(2021)鄂0102执恢5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东榕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沿江大道特168-5号房屋共6套;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泽应、寇丹丹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胜利一路8-2号房屋及室内物品;三、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静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胜利一路8-5号房屋共3套;四、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尚剑国、陈玉萍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胜利一路8-5号房屋及室内物品。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前述估价报告及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