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耿彬,陈之宝,第三人-檀水娥,陈沁瑶,陈惠敏,王兰芝,方芳,陆从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沪0115民初88451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檀水娥、陈沁瑶、陈惠敏、王兰芝、方芳、陆从平:本院受理原告李耿彬与被告陈之宝、第三人檀水娥、陈沁瑶、陈惠敏、王兰芝、方芳、陆从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88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之宝及檀水娥、陈沁瑶、陈惠敏、王兰芝、方芳、陆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以陈之宝及檀水娥、陈沁瑶、王兰芝、方芳、陆从平为产权人的浦东新区林德路718弄5号14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二、陈之宝及檀水娥、陈沁瑶、王兰芝、方芳、陆从平取得小产证后十日内配合李耿彬办理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李耿彬名下的手续,过户所需税、费均由李耿彬承担,过户同时,李耿彬支付陈之宝购房尾款60万元。案件受理费26,640元,公告费560元,由陈之宝负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