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传莲,李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沈传莲诉被告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被告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欠付租金、水电费共计27,760元;2、被告支付至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27,760元之日止,以27,760元为本金,按每月总价0.2%计算的利息;3、被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8,958元;4、被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拖欠的水费960元;5、被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拖欠的电费3,8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4日下午13时45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