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小琴,秦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军:本院受理原告魏小琴与被告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4,665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54,6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周浦人民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繁荣路380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