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厦门其盛海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海事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海事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厦门其盛海运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两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3日,中国籍“新其盛69”轮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长锦海洋”轮(“Oceana”轮)在中国上海水域发生碰撞并造成损失。申请人厦门其盛海运有限公司为“新其盛69”轮的船舶所有人,申请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为“新其盛69”轮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承租人。“新其盛69”轮船籍港为中国厦门,登记总吨为12,788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第5条,申请对“新其盛69”轮就本次事故引起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2,219,096特别提款权及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厦门其盛海运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厦门其盛海运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本院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旭、蔡戬,电话021-68567567转4101、4113,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邮编200135)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