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宠,陈安乐,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垚鑫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淄博首昌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宠(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解庄村政通巷3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陈安乐(住所地淄城东路安居生活区26号楼3单元601号,公民身份号码601xxxxxxxxxxxxxxxxxx)、淄博首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康桥名郡雅园7号楼2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DRXJR3L)、淄博垚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黑旺镇蓼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92026892U):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刘宠、淄博首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陈安乐、淄博垚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一中心人民法庭(葛兰)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