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丽,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丽:本院受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诉曾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特别告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曾丽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99847.7元,利息114593.38元,复利9547.91元,共计723988.99元(利息计付至2021年8月13日)。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年利率10.11375%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贷款利率为6.7425%,合同逾期利率及复利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曾丽提供的产权证号为212房地证2014字第10542号(位于重庆市壁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7号2幢4单元5-2)、212房地证2014字第10538号(位于重庆市壁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7号2幢4单元5-1)、212房地证2014字第10543号(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7号2幢附33、34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