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建兵,谭远香,杨绍平,杨绍美,杨元林,吴泽秀,毕友成,袁胜华,毕克勇,陈荣华,吴大春, 广安市河海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鄂民终1012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毕友成、毕克勇、吴大春:本院受理(2021)鄂民终1012号上诉人魏建兵与被上诉人谭远香、杨绍平、杨绍美、杨元林、吴泽秀、毕友成、袁胜华、毕克勇、广安市河海船务运输有限公司、陈荣华、吴大春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时止。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1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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