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雷鹏,何飞浪,卫小青, 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鹏:本院受理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何飞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何飞浪申请追加卫小青为被告,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卫小青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无法联系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