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天柱,彭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天柱、彭帅: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