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瓮安县恒旺建筑工程材料租赁服务站 ,白云区众信建筑物资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4225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云区众信建筑物资租赁站: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恒旺建筑工程材料租赁服务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20民初4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工作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