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海鑫,王建毫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望谟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建毫: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鑫诉王建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望谟县人民法院第(2)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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