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鑫,王建毫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望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建毫: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鑫诉王建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望谟县人民法院第(2)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