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海书, 孝感市万山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福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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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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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福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付海书:本院受理孝感市万山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右岸武当路三官殿法庭1楼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