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俊,张红芳,陈永贵,冉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渝0233民初434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省思南县宽坪乡前进村张家组 张红芳本院受理原告钟俊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渝0233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贵、冉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钟俊36,176.49元,并以36,176.49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1月7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红芳就上述第一条在32,941.17元和以32,941.1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与陈永贵、冉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钟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76元,减半收取计495.38元,由被告陈永贵、冉磊、张红芳连带负担356.55元,原告钟俊负担138.8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