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振华,第三人-, 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 ,青岛琛都数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振华,青岛琛都数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振华、第三人青岛琛都数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通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上海市徐汇区漕东支路81号徐汇诉调中心)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