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申军友, 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务川兴之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2763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军友,务川兴之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20民初27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