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兴琼,刘兵,韩梅霞,唐金国,文海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道真营销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兵:本院受理何兴琼诉你、韩梅霞,唐金国,文海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道真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