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黄根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贵州省赤水市人民东路28号附8号黄根(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合议庭组成人员发生变更,需要另行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于你外出,去向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时间由原定的二○二一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时零分变更为二○二一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时零分,地点在潼南区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塘坝镇)。若你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