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秀兰,重庆北城天街分公司, 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北城天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渝0112民初27316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兰诉被告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渝0112民初27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 一、原告杨秀兰与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北城天街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二、被告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秀兰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11月8日的租金8964.67元;三、被告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秀兰水费134.78元、电费139.87元、气费88.2元、垃圾处置费48元;四、驳回原告杨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刊登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