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河,刘贺银,韩广才,李长旺,张存,杨井龙,郑凤霞,王忠伟,李学宝,张成,殷长明, 承德宏雪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承德宏雪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河、刘贺银、韩广才、李长旺、张存、杨井龙、郑凤霞、王忠伟、李学宝、张成、殷长明与被告承德宏雪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在本院兴隆人民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