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杰, 承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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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承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