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晓东, 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用10239元(第一阶段自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第二阶段自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12月31日);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第一部分以7328元为基数,按照3‰/日,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2911元为基数,按照3‰/日,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河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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