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东晓,王庆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138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庆: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晓诉你(2021)鄂0111民初1387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