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鹏,王东辉,王冬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东辉、王冬妍:本院受理原告闫鹏诉你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王东辉、王冬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