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波, 重庆珠峰大江摩托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波:本院受理重庆珠峰大江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特别告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310元,并从2021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LPR计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不垫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