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荣华,潘明素,黄树群,邹登科,李崇炎,张袁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617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荣华,潘明素,黄树群,邹登科,李崇炎,张袁媛:本院受理(2021)渝0120民初6177号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与被告张荣华,潘明素,黄树群,邹登科,李崇炎,张袁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张荣华,潘明素,黄树群,邹登科,李崇炎,张袁媛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