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终云,刘安磊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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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安磊:本院受理李终云诉刘安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人民币34177元、违约金6835.4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珣独任审理,孙心元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罗怡婷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南翔法庭(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5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