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翔,柳春峰,吴晓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沪0114民初20315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春峰、吴晓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翔诉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1)沪0114民初20315号】中,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变更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23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