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黎命胜, 上海森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黎命胜: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森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返还货款人民币48,871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惠明独任审理,书记员周赢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南翔法庭(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5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