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健顺,孔艺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1303民初502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孔艺达:本院受理原告郑健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03民初50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鉴定材料质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何店人民法庭质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